連鎖總部、連鎖門店以及單體藥店等企業,都不用籌建許可了。
近日,浙江省藥監局官網發布了《關于在全省暫停實施藥品經營企業籌建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稱,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壓縮藥品經營企業開辦時限,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決定即日起,在全省暫停實施藥品經營企業籌建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公告》明確,2020年9月25日起,全省暫停實施“藥品經營(批發)企業籌建”“藥品經營(零售)企業(連鎖企業)籌建”“藥品經營(零售)企業(連鎖門店、單體藥店)籌建”等3個行政許可事項。
暫停實施后,申請人申請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只需申報“藥品經營(批發)企業驗收”許可事項;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只需申報“藥品經營(零售)企業(連鎖企業)驗收”許可事項;申請開辦藥品連鎖門店、單體藥店,只需申報“藥品經營(零售)企業(連鎖門店、單體藥店)驗收”許可事項。
同時,暫停實施后,藥品經營企業驗收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等將相應調整,具體詳見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暫停實施前,申請人已申報藥品經營企業籌建、驗收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按原程序辦理。
國務院同意,籌建許可暫調3年
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告》談到的暫停實施藥品經營企業籌建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早在今年9月25日國務院就對此進行了批復: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規定。
按照原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批復內容指示,國務院同意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在浙江省開辦藥品批發、藥品零售企業的籌建審批。
多地發文,取消藥店籌建許可
為全面落實新版《藥品管理法》,在去年,國家藥監局起草形成了《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值得注意的是,在落實“放管服”方面,《辦法(征求意見稿)》簡化了藥品經營企業開辦程序,取消了籌建審批、經營質量管理認證等規定。
從目前形勢來看,浙江省取消籌建許可也非個例。今年3月26日,遼寧省藥監局發布的《關于取消藥品經營企業許可籌建審批事項的公告》也提出,決定取消藥品經營企業(藥品批發、零售企業)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籌建審批。
遼寧省明確,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符合申請條件的可直接申請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藥品監管部門不再受理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籌建申請,不再發放籌建決定。
來源:賽柏藍—藥店經理人